為(wei) 了防止環境汙染,保障人體(ti) 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對新化學物質的環境管理,需要開展新化學物質申報。國家環境保護部於(yu) 2010年1月發布了環境保護部第7號令,即修訂版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並將於(yu) 2010年10月中旬正式生效。
新辦法在新化學物質申報的適用範圍、電報類型及形式、申報登記程序 申報材料要求、申報登記後監督管理等方麵與(yu) 現行版都有一定區別,也提高了新化學物質電報的要求。目前,醫藥和化妝品行業(ye) 在我國都屬於(yu) 高新技術行業(ye) ,新研發的中間體(ti) 和原料都需要在辦法中進行申報,無疑是對涉及到這些產(chan) 業(ye) 的企業(ye)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化學物質申報範圍
主要是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新化學物質,包括:
1)用於(yu) 生產(chan) 醫藥、農(nong) 藥、獸(shou) 藥、化妝品、食品添加劑、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產(chan) 品的原料或者中間體(ti) ;
2)表麵活性劑、增塑劑、防腐劑、分散劑、阻燃劑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間產(chan) 品或者製品中所含的新化學物質;
聚合物;
3)物品中有意釋放的物質;
如何開展新化學物質申報?
在化學品供應鏈體(ti) 係中,作為(wei) 擬從(cong) 事新化學物質生產(chan) 的國內(nei) 企業(ye) 有義(yi) 務履行新化學物質申報,作為(wei) 尼進口新化學物質的國內(nei) 企業(ye) 及擬向中國出口新化學物質的境外貿易商,其中的一方被要求履行新化學物質申報義(yi) 務。在特殊情況下,作為(wei) 新化學物質的加工使用者(也即新化學物質的下遊用戶),當其擬改變重點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登記用途的,也需進行申報登記。
申報人是境內(nei) 申報人時,應是國內(nei) 注冊(ce) 機構,可以直接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或者委托他人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申報人是境外申報人時,應委托國內(nei) 注冊(ce) 機構作為(wei) 代理人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在這種情況下,申報代理人必須承擔登記證持有人的所有責任。在一定程度上,申報代理人類似於(yu) 歐盟REACH法規下的一個(ge) 代表(OR),這無異於(yu) 要求申報代理人具備相當高的專(zhuan) 業(ye) 性和規範性。
新化學物質備案流程
1. 備案
申請人提交完整齊全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材料後,網上登記係統自動發送備案回執。申請人即可按照備案內(nei) 容開展新化學物質相關(guan) 活動。
備案事項或者相關(guan) 信息發生變化時,申請人應當通過網上登記係統,及時對備案信息進行變更,獲取備案變更回執。
2. 符合性抽查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其所屬的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技術機構對備案材料的符合性進行隨機抽查。
(1)經抽查認為(wei) 申請人提交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別是否符合備案條件的,申請人應按補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補正相關(guan) 材料。申請人提交完整、準確、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新組織符合性審查。
(2)經抽查發現備案物質不符合備案條件、應當辦理常規或簡易登記證的,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取消備案。申請人應當承擔《辦法》規定的相應法律責任,並按《辦法》規定申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或者簡易登記證。
3. 公布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情況和備案取消情況在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政府網站進行公布。
備案情況公布內(nei) 容包括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備案編號、備案時間、備案的新化學物質數目等信息。對取消備案的,公布被取消備案的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相應的備案編號。
如何開展新化學物質申報?中科檢測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對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即IECSC)的化學物質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 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開展新化學物質的生產(chan) 或進口活動。